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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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1號原告永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被告三石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文慶 人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石營造有限公司、許文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0,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6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沈佩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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