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鞠成慰 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裕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386,473元【即以新臺幣30,000,000元+美金1,232,033.61元乘以33.59200(即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5年2月1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賣出匯率1:
33.59200換算核定為新臺幣41,386,4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35號裁定意旨參照】,應繳裁判費640,2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9,73
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