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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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再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33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周慶陽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標題欄誤繕「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標題欄應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誤繕為「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惟此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許辰舟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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