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峻豪(原名張國英)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峻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峻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2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492號駁回上訴確定,自民國105年12月13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9127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6年12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912730號)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廖建瑜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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