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瑞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瑞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瑞盛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57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6年3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913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9134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楊明佳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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