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9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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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19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19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育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4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丁育翔 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車號000-000」應更正為「車號000-000」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為本案行為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於112年5月3日修正為「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並於112年6月30日施行,經比較新舊法以新法有利於被告。復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關於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係就原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得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2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過失傷害犯行時並未領有合格駕駛執照,有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112年12月21日北監駕字第1120408834號函附於本院卷可查,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而犯過失傷害罪。被告未受有駕駛訓練,加重一般行路人之危險,竟仍無照駕車上路,並因而致告訴人受傷,其所犯過失傷害罪爰依修正後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害之情形,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賠償告訴人新臺幣6000元,有被告手寫賠償書1份可佐,惟因告訴人無調解意願故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得其宥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蔣政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仕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4659號被告丁育翔男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育翔於民國112年4月28日17時許,無照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南路右側車道往環河南路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南路與重安街口欲左轉上忠孝橋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且應與車輛保持適當安全之距離,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 陳懿嘉 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與丁育翔同行向在中正南路之中間直行車道,並在丁育翔之左後方,欲在上開路口處直行通過,丁育翔竟疏未注意上開義務而貿然左轉,因而與陳懿嘉發生擦撞,致 陳陳懿嘉 人車倒地而受有左側手肘挫傷、右側橈骨下端閉鎖性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陳懿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丁育翔於警詢及偵訊中就上揭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懿嘉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新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被告手寫賠償書1份,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1紙在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無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檢察官蔣政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