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07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永昌
陳怡辰 被上訴人即原告 游家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應以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遭占用面積共73平方公尺,依原告於111年間起訴時該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1,1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270,300元(計算式:31,100元×73平方公尺=2,270,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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