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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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文瑞 代理人 王瑞甫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賴曉秋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謝文瑞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7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佳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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