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8號原告 巫長榮 原告與被告 蔡益在 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