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81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郭世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曉蕾 (原名: 陳素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適格之合法聲請狀(聲請狀底未有受任人之簽名蓋章)。
二、釋明正確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聲請狀所載以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上開利息究為19.71%或14.99%,請敘明之)。
三、債務人陳曉蕾(原名:陳素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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