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84號聲請人 洪勝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嗣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5年4月6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三民派出所,嗣經聲請人於105年4月8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並於105年8月8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報紙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5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志衡┌────────────────────────────────────────────────────────┐│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84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泓華企業有限│洪勝雄│華南商業銀│000000000│17,436元│105年5月21日│MD0000000││││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分││││││││ 徐世龍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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