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98號
原告 廖國亮
劉佳俐 (劉文興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呂芬芳、劉佳俐為被告劉文興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該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
178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劉文興業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死亡,由如主文所示之承受訴訟人繼承,有相關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惟並未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說明,以裁定命如主文所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