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98號

原告 廖國亮

被告 呂芬芳 (即 劉文興 之承受訴訟人)

劉佳俐 (劉文興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呂芬芳、劉佳俐為被告劉文興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該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

178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劉文興業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死亡,由如主文所示之承受訴訟人繼承,有相關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惟並未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說明,以裁定命如主文所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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