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黃秉煌
被告 林順傑
訴訟代理人 李坤彪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47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
華民國111年8月3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
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2,564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