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犯行,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四○號判決(偵查案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四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並已確定。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
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