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84號聲請人 陳士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8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 野村 證券投│野村台灣運籌│02Z0000000000│1│10000│││資信託股份│證券投資信託││││││有限公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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