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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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73號聲請人 蘇炳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楊婷雅┌─────────────────────────────────┐│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龍明道 │臺灣中小企業│104年11月18日│220,000元│AB0000000││││銀行新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