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33號聲請人 蔡永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33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