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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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14號聲請人 王凱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本件聲請之本票係屬遺失或被竊,並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或向發票人提出止付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07年3月14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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