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2號原告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信鴻 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 律師複代理人 王馨儀 被告 黃萬成
黃萬華 被告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萬福 被告 張文榮
張莊金鵞 被告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 張文良 被告 宋宗翰 被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宋清海 被告 張碧玉
張文禮 張素霞 張文良 宋萬發 楊國文 楊寶春 莊愛如 莊淑妃 莊喆 莊金平 張文吉 張素美 張素珍 楊寶鳳 陳佳雯 陳孟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佳雯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佳雯民國00年0月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於訴訟進行中,原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陳孟偉代理為本件訴訟,嗣被告陳佳雯於107年2月成年,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因而消滅。茲因被告陳佳雯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陳佳雯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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