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宗修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被告黃宗修於民國103年3月8日由本人收受本院判決正本,並於103年3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然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3年4月8日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揭裁定於103年4月10日送達被告位於嘉義市○○○路○○○巷○號3樓住居所,由被告本人收受等情,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