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進財選任辯護人李俊達律師
郭蕙蘭律師上列被告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進財於民國102年2月6日上午6時38分許,在台北市○○區○○路○○○號中央果菜市場第731號攤位,見3325甲102002(女、民國00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背向彎腰在其前面檢算物品時,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趁3325甲102002不及抗拒情形下,以手指自3325甲102002臀部接觸下體,而產生快感,令3325甲102002不舒服而報警究辦上情。因而認被告係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A女告訴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案件,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A女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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