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3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WIWINANGGRANI選任辯護人游千賢律師(法律扶助)
王琛博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WIWINANGGRANI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諾樺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