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95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間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書狀未記載被告住居所,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並送達於原告起訴狀載之應受送達處所。詎該訴訟文書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有信封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足見裁定無法送達原告,則原告起訴,程式欠缺之情形,無從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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