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682號原告 許名銓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小英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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