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7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沅錡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被告之姓名應予更正為「何沅錡」。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原載為「 何浣錡 」,惟被告之姓名應為「何沅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參,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記載即屬有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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