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446號
上訴人竑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怡姮 人被上訴人 邵彥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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