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 黃慶良 被告 鄭安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