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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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35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群達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於109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身分證統一編號「S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身分證統一編號「S00000000」號之記載,經核與卷證資料所示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不符,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上述說明,自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揚奇
法官郭育秀法官黃英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