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 林柏宏林正輝 之繼承人代理人 李美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聲請本院准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1年12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10日(111)陸仕字第032號函、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協議書及印鑑證明,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確於
111年12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2年3月7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鍾小屏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92-ND-00000001717000002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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