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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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5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馬芷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馬芷聆於民國110年06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2年02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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