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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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信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梁信宇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承桓法官藍得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邱仲騏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59 號裁定(112.05.17)【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聲 字第 2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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