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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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8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慶裕 等2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217-5、217-6、217-7、217-22、217-23地號土地、481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陳慶裕、 陳效賢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請求相對人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