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523號聲請人 黃欣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支票(票據號碼PD0000000號)之發票人正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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