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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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00號上訴人臺南市私立新營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被上訴人 蔣洪金騰
蔣肇基 蔣建基 蔣宏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9,60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