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原告 呂建謀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葉昱慧 律師被告呂 姵苓
呂秋雲 呂建輝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育蓁 即林 麗華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複代理人 張世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亦有準用。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怡惠附表一┌──┬───────────────┬─────────┬─────────┐│編號│內容│價值(新臺幣:元)│分割方法│├──┼───────────────┼─────────┼─────────┤│1│嘉義縣○○鄉○○段○○○○號土地│389萬3,175元│兩造按下列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原告呂建謀分得│││││5/8。│││││2、被告 林麗華 、呂│││││姵苓、呂秋雲各│││││分得1/8。│├──┼───────────────┼─────────┼─────────┤│2│同段672地號土地│54萬2,952元│兩造按下列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原告呂建謀分得│││││5/8。│││││2、被告林麗華、呂│││││姵苓、呂秋雲各│││││分得1/8。│├──┼───────────────┼─────────┼─────────┤│3│同段718地號土地│40萬7,918元│兩造按下列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原告呂建謀分得│││││5/8。│││││2、被告林麗華、呂│││││姵苓、呂秋雲各│││││分得1/8。│├──┼───────────────┼─────────┼─────────┤│4│同段720地號土地│125萬3,560元│兩造按下列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原告呂建謀分得│││││5/8。│││││2、被告林麗華、呂│││││姵苓、呂秋雲各│││││分得1/8。│├──┼───────────────┼─────────┼─────────┤│5│同段722地號土地│135萬5,200元│兩造按下列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原告呂建謀分得│││││5/8。│││││2、被告林麗華、呂│││││姵苓、呂秋雲各│││││分得1/8。│├──┼───────────────┼─────────┼─────────┤│6│同段734地號土地│49萬7,706元│兩造按下列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原告呂建謀分得│││││5/8。│││││2、被告林麗華、呂│││││姵苓、呂秋雲各│││││分得1/8。│├──┼───────────────┼─────────┼─────────┤│7│同段736地號土地│81萬4,428元│兩造按下列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原告呂建謀分得│││││5/8。│││││2、被告林麗華、呂│││││姵苓、呂秋雲各│││││分得1/8。│├──┼───────────────┼─────────┼─────────┤│8│同段739地號土地│22萬6,230元│兩造按下列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原告呂建謀分得│││││5/8。│││││2、被告林麗華、呂│││││姵苓、呂秋雲各│││││分得1/8。│├──┼───────────────┼─────────┼─────────┤│9│同段741地號土地│40萬7,214元│兩造按下列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原告呂建謀分得│││││5/8。│││││2、被告林麗華、呂│││││姵苓、呂秋雲各│││││分得1/8。│├──┼───────────────┼─────────┼─────────┤│10│同段135建號(門牌號碼:嘉義縣0000000000000000000
0○○○鄉○○村○○路○○號房屋,坐││為分別共有:│││落同段267、268地號土地)││1、原告呂建謀分得│││││5/8。│││││2、被告林麗華、呂│││││姵苓、呂秋雲各│││││分1/8。│├──┼───────────────┼─────────┼─────────┤│11│同段186建號(門牌號碼:嘉義縣00000000000000000000
0○○○鄉○○村○○路○○巷○○○○號││為分別共有:│││房屋,坐落同段720地號土地)││1、原告呂建謀分得│││││5/8。│││││2、被告林麗華、呂│││││姵苓、呂秋雲各│││││分得1/8。│├──┼───────────────┼─────────┼─────────┤│12│同段187建號(門牌號碼:嘉義縣00000000000000000000
0○○○鄉○○村○○路○○巷○○○○號││為分別共有:│││房屋,坐落同段722地號土地)││1、原告呂建謀分得│││││5/8。│││││2、被告林麗華、呂│││││姵苓、呂秋雲各│││││分得1/8。│├──┼───────────────┼─────────┼─────────┤││臺北市○○區○○段四小段41479│225萬4,369元│兩造按下列比例分割││13│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士林區和││為分別共有:│││豐街39巷4號1樓)││1、原告呂建謀分得│││││1/4。│││││2、被告林麗華、呂│││││姵苓、呂秋雲各│││││分得1/4。│├──┼───────────────┼─────────┼─────────┤│14│嘉義縣○○鄉○○段○○○○號土地│367,759元【計算式│由原告呂建謀取得│││及同段135建號房屋租金收益│:42萬2333元-3萬│229,849元,被告林││││7080元-17494元=│麗華即林育蓁、 呂姵 │││││367,759元】│苓、呂秋雲各取得│││││45,970元││││├──┼───────────────┼─────────┼─────────┤││台北市○○區○○街○○巷○號1樓房│674,786元│由原告呂建謀取得││15│屋租金││168,695元,被告林│││││麗華即林育蓁、呂姵│││││苓、呂秋雲各取得│││││168,6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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