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 王婷儀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 律師被告 秦松齡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献生 訴訟代理人 鍾文杰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