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5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8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6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6月18日法矯字第0999025934號),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9年9月13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