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6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663號
原   告 京華超音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分
訴訟代理人  蘇惠仙
       彭慧美
       胡盈州 律師
複 代理人  史慧玲 律師
被   告 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鳳
訴訟代理人  王永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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