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663號
原 告 京華超音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分
訴訟代理人 蘇惠仙
彭慧美
胡盈州 律師
複 代理人 史慧玲 律師
被 告 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鳳
訴訟代理人 王永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