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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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579號
上 訴 人 劉漢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蘇青旗 間給付地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