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6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14行「復於98年11月某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於98年11月17日凌晨零時許」,及補充記載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事實及證人乙○○於本院之證述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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