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9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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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9214號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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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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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黃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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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陳桓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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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9214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黃萬強與陳桓萱之保險資料等,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黃萬強、陳桓萱住所地分別係在新竹縣、嘉義縣,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徐玉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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