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甲○○原告乙○○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
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陸佰元(12.4㎡*4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應補正:⑴民國99年2月12日起訴狀繕本含證物3件;⑵99年3月2日請求確認界址事補正狀繕本含證物3件。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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