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49號上訴人即被告明產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慶順 人
明全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幸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政毅 、 楊妍林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8,61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吳蕙玟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