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24號聲請人台灣慧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元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念慈┌──────────────────────────────────────────────┐│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和井田友嘉精機股份│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103年3月5日│2,285元│KD0000000││││有限公司│行│││││├──┼─────────┼─────────┼──────┼──────┼──────┼──┤│002│和井田友嘉精機股份│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103年2月5日│7,850元│KD0000000││││有限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