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王通顯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除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如主文所示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