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197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甲○○
27、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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