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57號原告丙○○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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