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8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31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51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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