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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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四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業經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二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所犯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業經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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