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 樊素蓉 原告 樊素珍 原告 樊少傑 原告 樊少棠 共同 陳芬芬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美和 8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400元(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內載),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鄭鈺瓊